112年度中簡字第2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皇星茶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庭安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4,1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