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2138號
原 告 百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宥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宥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601室)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及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00元。是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現值核定之,至原告其餘之請求部分,
核屬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
惟原告
起訴狀並未陳報系爭房屋之現值,經本院於112年6月30日函予原告文到7日內查報,原告收受後於同年7月10日以民事補正狀,並提出11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是本件之訴標的價額逕以原告提出之
上開房屋稅繳款書其上
所載之課稅現值610,500元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