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46號
原      告  張清貴 


被      告  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172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