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83號
原      告  李青翰 
被      告  永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8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