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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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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
原      告  楊賜偉 
被      告  永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被告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90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16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