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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75號
原      告  陳○君   (姓名、年籍詳卷)
            陳○達   (姓名、年籍詳卷) 
前2人共同兼
法定代理人  陳○瑋   (姓名、年籍詳卷)
            洪○婷   (姓名、年籍詳卷)   
前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邱建綸 

            華輿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1頁第28-29行所載「其中28,860元」,應更正為「其中88,660元」。
原判決第11頁第24-25行所載「精神慰撫金20,000元」,應更正為「精神慰撫金8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