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25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即 被 告 林炎村
林炎輝
林玉女
林玉寬
蔡林玉琴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林炎村、林炎輝、林玉女、林玉寬、蔡林玉琴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