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279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1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