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2849號
原 告 安強工業有限公司
陳國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衛德不動產規劃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原告於
本案宣判前之民國112年12月21日具狀補陳本件相關單據,是本案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特定工廠登記所支出之
必要費用尚有疑義,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