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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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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49號
原      告  安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佑 
訴訟代理人  陳惠婷 
            陳國安 
被      告  衛德不動產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德不動產規劃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本案宣判前之民國112年12月21日具狀補陳本件相關單據,是本案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特定工廠登記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