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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黃家佑  
被      告  林妙音  
            林清民  
            林明松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妙玲  
被      告  林妙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5所示之地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