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
上 訴 人 六分田小館即呂孟修
上 訴 人 六分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寶國農產行即陳寶燕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六分田小館即呂孟修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482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上訴人
六分田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13395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