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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3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
原      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被      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