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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3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
原 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智偉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被 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