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原 告 聯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張家鳳
被 告 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廖純誼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