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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3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原      告  聯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輝 
訴訟代理人  張宏溢 
            張家鳳 
被      告  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瑋成 
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律師                   
            廖純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數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