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
原 告 許琳燕
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補正本件合法解除契約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