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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3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培英國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宇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呈 


上列聲請人間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9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13年9月26日即已屆滿(在途期間0日)。而上訴人延至113年9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