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
即 原 告 宇進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間112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9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
翌日起,算至113年9月26日即已屆滿(
在途期間0日)。而上訴人延至113年9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
予以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