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3471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28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063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
惟原告
迄今仍未
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