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3562號
原 告 榮昌霖印刷有限公司
被 告 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設南投縣○○鄉○○村○○街00巷0號1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1紙
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