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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3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
原      告  蔡哲夫
原      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兼前列1人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被      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祈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
            林亮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馨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均請求本件於系爭民事事件訴訟確定後再為進行,本院認為於系爭民事事件程序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復經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