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
原 告 蔡哲夫
原 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蔡恩惠
被 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林亮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馨尹 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下稱
系爭民事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
兩造均請求本件於系爭民事事件訴訟確定後再為進行,本院認為於系爭民事事件程序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3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復經兩造當庭聲明
捨棄抗告。
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