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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3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764號
原      告  來速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根瑩 
訴訟代理人  曾煜哲 
被      告  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高明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4、26、28行、第3頁第13行關於「325,000」記載,應更正為「325,50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