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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3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845號
原      告  劉小燕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吳家賢 
            吳詩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笠敏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及建物,對於上開抵押權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尚未告知訴訟,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