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3845號
原 告 劉小燕
被 告 吳家賢
吳詩彗
共 同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查
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及建物,對於
上開抵押權人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尚未告知訴訟,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