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原 告 正曜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龍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7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權分行,如
附表所示支票6紙向原告借款,
詎被告未依約付款,
爰請求 判決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
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 告
聲請准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附表所示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 等件為證,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 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 | | |
| 110.12.27 112.01.30 112.02.28 112.03.30 112.04.30 112.05.30
| 50萬元 50萬元 50萬元 50萬元 30萬元 50萬元 | AH0000000 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 | 未提示 112.07.19 112.07.19 112.07.19 112.07.19 112.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