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3867號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敏志畜牧場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