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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3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64號
原      告  張儷藍 
被      告  董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23行「億陞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億陞公司)」應更正為「琇傳實業有限公司」,同頁第24行「自110年10月5日起算」整句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於該頁第一㈡所載原告主張請求金額部分,因原告業已當庭減縮原本起訴金額,故此部分係記載減縮後之金額,並誤載,不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