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4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04號
原      告  陳正誠 
被      告  凱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36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073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