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39號
原 告 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1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600元及
遲延利息;
嗣於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減縮為110,100元及遲延利息,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㈠原告前向被告承租喜鵲智能機U3、智能販賣機,並簽立喜鵲智能機租賃合約書2件、智能微型商店場地放置協議書1件(下稱
系爭契約)並交付132,600元押租保證金予被告,線系爭契約期限已屆滿,
兩造點交租賃設備完畢,被告僅返還20,000元、2,500元枝押租保證金,屢經催討未果。
㈡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
裁判意旨
可參。
惟在一般租賃關係中,押租金於租約終止時,係以返還為原則、沒收為例外,因此在承租人訴請出租人返還押租金之訴訟中,沒收押租金之正當理由(積欠租金、
損害賠償)應由出租人負
舉證責任。此與出租人訴請承租人給付租金之訴訟中,清償租金之事實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之情形
顯有不同,不可不辨,故
上開原應由原告先負舉證之責,應改由被告先負舉證之責。次按押租金在
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雖不負返還之責,但租賃關係已消滅,且承租人無租賃
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3年
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
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喜鵲智能機租賃合約書、智能微型商店場地放置協議書、郵局
存證信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又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保證金,即有理由。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押租金之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即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㈣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