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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4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不慎碰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劉素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語,然被告於警詢中否認為其所碰撞,是被告是否為肇事之人尚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