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4170號
上 訴 人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興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孟廷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