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4287號
王雪雅律師
被 告 楊季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
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