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4326號
原 告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被告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具狀補正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
清算人就任或清算完結資料,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9年8月17經
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
上揭規定,被告公司即應進行清算,並應以清算人或解散前之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然被告公司有無向法院聲明清算人不明,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其確切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原告於
起訴狀逕以被告公司廢止登記前之法定代理人賴高尉為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序於法尚有不合,
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