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4326號
原 告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原告僅繳足
聲請調解之費用,尚有其餘裁判費待繳,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
系爭建物111、11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及最新之建物登記謄本,以利核定裁判費補繳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