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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4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362號
原      告  蔡蕙君 
被      告  趙婉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以112年度中簡字第436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