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72號
原      告  陳姵彣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複代理人    洪婕慈律師
被      告  程燕媺 
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廖國竣律師
            江昕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關於原告請求交通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其於事故發生後便返回南投居住由其父母協助生活起居,而其自110年8月19日至111年11月4日止至中國附醫計30次門診、60次復健治療;至惠和醫院計4次門診、復健。至中國附醫30次門診,扣除1趟救護車接送及部分門診為同日看診,合計趟次51次;至中國附醫復健治療共60次,扣除111年7月29日、111年9月14日及111年10月1日同時為門診治療外,合計趟次114次,按台中市計程車費率計算,單趟車程均為635元,共計104,775元;另至惠和醫院門診、復健共4次,合計趟次8次,按台中市計程車費率,單趟車程均為85元,共計680元;交通費用部分共計105,455元等語,被告則辯稱告就診的惠和醫院與原告主張之南投住家僅相距0.7公里,步行僅需約10分鐘,並無搭乘計程車或由家人接送之需求,另原告南投住家與其就診及復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亦有臺中公車108路線可抵達,其每次搭乘所需費用為58元,是原告自南投住家至中國附醫就診及復建所需交通費用應僅為18,618元等語,則原告究竟於治療期間有無自行就診之交通能力,應為審究之要點。而依臺中榮民總醫院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報告中所載,原告自述傷害於111年2月復工(從專員降級為助理,薪水有落差)等語,顯見原告於111年2月後即開始恢復工作,則原告於111年2月後,其前往醫院之就診交通方式、起地點,仍有調查之必要,且此部分未經本院闡明後由兩造辯論,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