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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85號
原      告  張欽昭 
被      告  政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9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