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788號
原 告 宜佳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仁煌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原告陳報之
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列印時間為民國111年11月18日、110年3月17日、110年5月19日(本院卷第29、153、83頁),為釐清系爭建物目前最新之
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異動情形,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陳報最新之系爭建物登記謄本,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