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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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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88號
原      告  宜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忠 
訴訟代理人  江明偉 


被      告  林仁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陳報之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列印時間為民國111年11月18日、110年3月17日、110年5月19日(本院卷第29、153、83頁),為釐清系爭建物目前最新之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異動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陳報最新之系爭建物登記謄本,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