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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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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32號
原      告  三豐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銘峰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東興路0段000號、東興路0段000號0樓之0至00樓之00
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67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