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簡字第832號
原 告 三豐肉品有限公司
被 告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0樓之0至之0及0至00樓、東興路0段000號、東興路0段000號0樓之0至00樓之00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679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