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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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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簡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855號
原 告 吳偉民
訴訟
代理人
陳昱龍
律師
被 告 許晋樺
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宜
臻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陳報學歷、工作、收入及名下有無
不動產
、汽、機車,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