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1852號
原 告 最鑫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御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登事項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林洋銘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