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科立康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