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周子定
上列原告與
被告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