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3029號
原 告 林金山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德克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