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3072號
原 告 林佩佳
被 告 陳維致
瑞龍興通運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依卷附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所示,本件原告提出之維修單據中,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訴外人詹家豪所有,則原告請求項目中,關於車輛部分相關請求(如修車費、代步費用等)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因涉及原告之處分權,請原告自行斟酌後,一併於補正時
具狀陳明,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