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3128號
原 告 謝秉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尹崧企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5,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