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3378號
原 告 陳玟銍即家事達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