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3522號
原 告 凌科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任育山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提出現場照片及被告前占用
系爭土地使用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