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3598號
原 告 愛說話眼鏡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湯雅慧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1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
起訴狀所記載被告「溫雅慧」應有誤載之情形,且未記載被告即兼蘇梓期之
法定代理人,故均應予更正及補正。本院業已調取警局處理
系爭車禍事故之資料,並已查閱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是請原告應速前來
閱卷,並更正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等資料後,重新向本院提出正確之起訴狀(連同
繕本3份),以利本件後續審理程序之進行,以及被告之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