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籃家勝、元泰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