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3781號
原 告 李翔宇
被 告 岦屋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沈長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500元(
兩造簽訂之
租賃契約期間1年,每月租金6,800元,即6,800元12月=81,6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13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