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3830號
原 告 鑫宏威工程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許語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惇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770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