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4021號
原 告 林秋妹
被 告 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350元,
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房屋毀損部分回復原狀。而原告已提出照片、單據釋明將房屋修繕之費用為173,350元,
本件初步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7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