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補字第4101號
原 告 新廣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明正、仁右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3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